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近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消防界及建筑防火设计领域中的可信赖程度不断提高。尽管如此,该系统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仍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决定性的因素是火灾危险性和自动扑救初期火灾的必要性,而不是建筑规模。因此,大力提倡和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很有必要的。
4.1.2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的范围。凡发生火灾时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不能用水灭火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或引起爆炸后果的对象,以及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例如存在较多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场所,则不适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再如存放一定量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敞口容器(罐、槽、池),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事故。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或与预作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对于湿式、干式系统,要在开放一只喷头后立即启动系统;预作用系统则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或传动管控制后自动启动。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目录导航